北京市各级机关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第一章 报考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北京市各级机关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北京市各级机关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的,均可报考公务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4、 今年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实行了哪些倾斜政策?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的部署,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4年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录发〔2015〕141号)。根据意见精神,今年对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街道、乡镇等基层职位,视情况单独或者综合采取了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适当调整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降低进入门槛,同时,允许从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区、县户籍的人员招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