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经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党务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一)管委会机关党务工作人员5名; (二)区属各社区中心、街道、镇党务工作人员各1名,共5名。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年龄35周岁以下(1982年6月1日以后出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 (五)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思想品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现役军人; (三)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及要求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7月11日—7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经开区淮河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荆山路与延安路交叉口东南角)二楼会议室。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考人员须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蚌埠经济开发区党务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报名登记表中岗位分管委会机关、淮河社区中心、湖滨社区中心、胜利街道、龙湖新村街道、长淮卫镇等6个岗位,报考人员须选择1-2个岗位,并明确第一、第二志愿及是否愿意服从分配。 4、报名时需携带报名登记表、本人有效身份证、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3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复印件)。现为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还需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同时须缴纳笔试考试费用45元(根据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 5、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3,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减少招聘计划。 6、招聘工作人员对报考人员现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仅针对报考人员所填报名表进行审查,其他材料将在面试考核环节进行复查。如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将随时取消其考试资格直至聘用资格。 7、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笔试收据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二)笔试 1、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满分100分,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人文、管理、国情省情等常识,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公文写作等。不指定复习资料。 2、报考人员为中共党员,笔试成绩加1分。 3、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4、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蚌埠人事人才网和蚌埠经济开发区网站公布。 (三)资格复审 面试之前对所有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报考人员需提交报名条件要求的各类证件和材料原件等。 (四)面试 1、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2的比例进入面试。最后1名出现同分情况的,党员优先进入面试环节;考生身份相同,则一并进入面试环节。 2、面试方案详见蚌埠人事人才网和蚌埠经济开发区网站。参加面试的考生须交纳面试费用80元(根据省物价局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 3、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主要考察报考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基础知识、业务素质能力等。 (五)成绩公布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的比例合成报考人员最终成绩,并将在蚌埠人事人才网、蚌埠经济开发区网站公布。 (六)体检与考察 1、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5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如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党员优先进入体检环节;考生总成绩和身份均相同,依次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体检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本人可以书面提出复检要求(现场复查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递补人员未被录取的,可于招聘工作结束后到经开区管委会311房间退体检费。 2、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不合格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录取资格。 3、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在同岗位条件的报名人员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党员优先录取;总成绩和身份均相同,依次按照学历高者优先、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原则录取。 4、根据考试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按照考试成绩和考生所报志愿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分配。 (七)公示 1、拟聘用人员在蚌埠人事人才网和蚌埠经济开发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2、招聘工作接受同级监察部门监督。监督举报电话:区监察室3183516。 四、有关待遇 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予以正式聘用,由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正式聘用后,享受本单位同类聘用人员同等待遇;试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电话:3083309 2017年7月6日 (责任编辑:admin) |